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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汽车维修制度建立、完善的过程及主要内容
来自:首佳科技 时间:2006年11月21日
       我国的汽车维修制度,原是五十年代初从前苏联“引进”的。解放初期,我们没有自已的国产汽车,国内运输车辆大都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进口车,或是从前苏联进口的汽车。因此,那时是购进苏联设备,请进苏联专家,“引进”苏联的技术管理制度,后来,随着我国汽车制造和公路运输业的发展和需要,开始有了许多的改进和变更。

    1951年,交通部召开了全国汽车运输技术工作会议,拟定了《汽车运输企业暂行技术标准与定额》,并于1952年7月正式发至全国各运输企业试行。由此,国内一些汽车运输企业中,初步形成了一些技术管理制度。

    1954年,交通部正式颁布了《汽车运输企业技术标准与技术经济定额》(简称“红皮书”),在全国各运输企业中实行。其中规定:汽车的技术保养分三级,即例行保养、一级保养、二级保养;汽车的修理分三类,即汽车小修、汽车中修、汽车大修。当时的“红皮书”对保证车辆具有良好技术状况,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
    1963年,交通部召开了全国专业会议,对实行了近十年的原“红皮书”进行讨论、研究、修改,并于12月颁布了《汽车运输企业技术管理制度》和《汽车运输技术规程》。新的“红皮书”对汽车的保养分级和修理分类没有修改变化,只是对组织更多一级的保养做了具体规定。

    1965年,交通部又颁发了《汽车运用规程》和《汽车修理规程》,将汽车保养分为四级,即例行保养、一级保养、二级保养、三级保养,也就是不算例行保养的三级保养制;汽车的修理分为四类,即汽车大修、总成大修、汽车小修和零件修理。取消汽车中修,是因为汽车中修是在整车大修之间针对某个总成(主要是发动机)大修而言的一次平衡性修理。当时,有少数几个省、市,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,经交通部同意,执行了五级保养制,即例行保养、一级保养、二级保养、三级保养和四级保养。

    文革期间,曾出过一个64开本的小“红皮书”,因当时的形势所限,没有执行。

    1980年,交通部对文革前颁布的“红皮书”进行了修改,并颁发了《汽车运输和修理企业技术管理制度》,1981年颁布了《汽车修理技术标准》(JT3101-81),明确规定“例行保养”从保养篇划出纳入使用篇,其重点保养项目是清洁、检查、补给。规定一级保养的重点作业项目是以紧固、润滑为中心,二级保养的重点作业项目是以检查、调整为中心,三级保养的重点作业项目是以部分总成解体、消除隐患为中心。有的省、市保留了四级保养(接近于已经被取消的汽车中修,对一些主要总成进行解体、调修、消除隐患等)。

    此后,汽车的技术保养和修理,都是按三级、四类划分(城市公共汽车也可以多加一级保养),实行“定期维护、计划修理”的汽车保修制度。

    1990年,经过前后六年之久蕴酿、研讨、验证、修改而定稿的《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》,以交通部1990年第13号部令发布实施。《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》对原汽车保修制度的指导原则进行了重大改革,把“定期保养、计划修理”改为“定期检测、强制维护、视情修理”。取消了整车解体(大拆大卸)式的三(四)级保养,明确规定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执行的经常性职责,汽车维护按照规定的维护周期和作业项目实行两级制强制维护,并强调执行行业监督下车辆的定期检测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规定和二级维护作业前的车辆检测诊断、技术评定制度,以期实现在检测诊断基础上的车辆视情修理。

(编辑:首佳科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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